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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8  来源:  浏览次数:1731

关于印发《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部、各科室:

《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支部及科室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太和县中医院委员会

2020年3月28日




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卫生健康政策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组织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由医院党委领导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等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临床医技科室的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须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一届任期3年。届满,党委组织任期考核。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六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能认真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能积极完成医院交办的和其岗位要求的各项任务,其业绩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担当,依法办事,顾全大局,团结同事,以身作则,淡泊名利,乐于奉献,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勤政廉洁。

(四)本院正式职工,在本院(含在本院派驻单位)相应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五)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

(六)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七)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1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八)同等条件下,党员及支边援藏援疆人员优先。

    第七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行政、后勤等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与岗位相应的专业特长(中级及以上职称优先);

3、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

(三)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45周岁,副职不超过40周岁。

(四)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或者第一学历本科、获得护师资格4年及以上;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五)行政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病案管理科、护理部、院感科、药剂科等与医疗护理药剂紧密相关科室的中层干部,比照临床、医技、药剂、护理等业务科室相应岗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条件执行。

第八条  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现任中层干部参与交流或竞聘其他管理岗位者,任期考核称职及以上,不受上述学历等条件限制,但需经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  在院办、党办、组织、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一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要求。 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二条  动议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中层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并根据日常了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参考和建议。

(二)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三)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情况,就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汇报,经党委书记、院长沟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

(四)在沟通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由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等,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委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

   (一)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报名表,在规定时间内交院组织人事部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组织人事部门会同院纪委进行资格审查,向党委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演讲: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竞聘演讲规则,报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竞聘者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等(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及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等)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

5、确定考察对象:

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以及综合表现,研究决定考察对象。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

第十五条 考察程序

(一) 由院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组织考察。

(二)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科室所在党支部成员;

   4、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5、其他有关人员。

   (四)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4、近三年违规违纪情况;

5、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公示

(一)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党委下发任职文件。

(四)实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公示期内,由党委书记、院长或党委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五)新提拔人员实行试用制度。原则上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经党委研究可转为正职。


第四章  交流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交流与回避

(一)交流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政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科室护士长在一个科室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

3、在组织、人事、纪检、财务、药品、耗材、后勤、采购、基建、设备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3年的,原则上应轮岗交流,最长任期不得超过6年。

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二)回避原则

1、会议研究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十九条 退出机制

(一)任职最高年龄

1、临床、医技及行政职能部门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2、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3、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二)免职、辞职、降职

1、免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辞职

(1)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2)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降职

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本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在任中层干部任期考核合格或优秀,因为年龄问题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者,由医院统一安排岗位,享受相应岗位中层干部待遇;任期考核基本称职以下者,不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院党委及其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全院职工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8日起施行。此前医院制定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部、各科室:

《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支部及科室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太和县中医院委员会

2020年3月28日




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卫生健康政策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组织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由医院党委领导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等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临床医技科室的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须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一届任期3年。届满,党委组织任期考核。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六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能认真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能积极完成医院交办的和其岗位要求的各项任务,其业绩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担当,依法办事,顾全大局,团结同事,以身作则,淡泊名利,乐于奉献,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勤政廉洁。

(四)本院正式职工,在本院(含在本院派驻单位)相应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五)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

(六)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七)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1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八)同等条件下,党员及支边援藏援疆人员优先。

    第七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行政、后勤等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与岗位相应的专业特长(中级及以上职称优先);

3、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

(三)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45周岁,副职不超过40周岁。

(四)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或者第一学历本科、获得护师资格4年及以上;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五)行政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病案管理科、护理部、院感科、药剂科等与医疗护理药剂紧密相关科室的中层干部,比照临床、医技、药剂、护理等业务科室相应岗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条件执行。

第八条  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现任中层干部参与交流或竞聘其他管理岗位者,任期考核称职及以上,不受上述学历等条件限制,但需经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  在院办、党办、组织、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一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要求。 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二条  动议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中层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并根据日常了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参考和建议。

(二)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三)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情况,就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汇报,经党委书记、院长沟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

(四)在沟通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由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等,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委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

   (一)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报名表,在规定时间内交院组织人事部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组织人事部门会同院纪委进行资格审查,向党委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演讲: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竞聘演讲规则,报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竞聘者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等(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及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等)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

5、确定考察对象:

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以及综合表现,研究决定考察对象。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

第十五条 考察程序

(一) 由院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组织考察。

(二)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科室所在党支部成员;

   4、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5、其他有关人员。

   (四)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4、近三年违规违纪情况;

5、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公示

(一)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党委下发任职文件。

(四)实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公示期内,由党委书记、院长或党委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五)新提拔人员实行试用制度。原则上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经党委研究可转为正职。


第四章  交流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交流与回避

(一)交流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政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科室护士长在一个科室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

3、在组织、人事、纪检、财务、药品、耗材、后勤、采购、基建、设备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3年的,原则上应轮岗交流,最长任期不得超过6年。

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二)回避原则

1、会议研究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十九条 退出机制

(一)任职最高年龄

1、临床、医技及行政职能部门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2、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3、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二)免职、辞职、降职

1、免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辞职

(1)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2)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降职

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本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在任中层干部任期考核合格或优秀,因为年龄问题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者,由医院统一安排岗位,享受相应岗位中层干部待遇;任期考核基本称职以下者,不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院党委及其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全院职工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8日起施行。此前医院制定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