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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党委会议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1  来源:  浏览次数:1419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党委会议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支部、各科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党委会议程序的规定》已经2020年3月10日医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太和县中医院委员会

                    2020年3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党委会议程序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党委职能,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会议事程序,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高效化,充分发挥医院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医院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议事要求和程序

(1)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也可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要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向党委书记直接请假。

(3)凡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问题,涉及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的,应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形成有情况说明、有比较分析、有具体明确意见,以书面报告提请院党委研究决定;属于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先由分管领导会前做好不同方案论证、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和明确意见,以书面材料报请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4)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前议题征集和会议组织、安排等工作,所有上报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事项及有关材料,均要提前交至党委办公室收集整理,临时动议和没有提交会议材料的议题,党委会议不予研究。凡涉及全院性重大问题的讨论意见或工作部署,由党办整理会议纪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及向有关部门通报、贯彻,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5)党委会议议题、动议、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充分沟通、取得共识。不经党委书记同意,不得在会议上随意提出新的议题。讨论决策重要事项和干部工作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6)严格执行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凡应由党委会研究的事项,而没有上会研究的,一律不得办理和生效。

二、决策落实和监督

(1)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政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2)院纪委和党委办公室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党委会决策落实。

(3)不认真落实执行党委会议决策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科室,院纪委给予当事人严肃问责或上报上级党组织处理。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党委会议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支部、各科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党委会议程序的规定》已经2020年3月10日医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太和县中医院委员会

                    2020年3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党委会议程序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党委职能,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会议事程序,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高效化,充分发挥医院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医院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议事要求和程序

(1)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也可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要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向党委书记直接请假。

(3)凡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问题,涉及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的,应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形成有情况说明、有比较分析、有具体明确意见,以书面报告提请院党委研究决定;属于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先由分管领导会前做好不同方案论证、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和明确意见,以书面材料报请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4)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前议题征集和会议组织、安排等工作,所有上报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事项及有关材料,均要提前交至党委办公室收集整理,临时动议和没有提交会议材料的议题,党委会议不予研究。凡涉及全院性重大问题的讨论意见或工作部署,由党办整理会议纪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及向有关部门通报、贯彻,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5)党委会议议题、动议、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充分沟通、取得共识。不经党委书记同意,不得在会议上随意提出新的议题。讨论决策重要事项和干部工作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6)严格执行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凡应由党委会研究的事项,而没有上会研究的,一律不得办理和生效。

二、决策落实和监督

(1)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政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2)院纪委和党委办公室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党委会决策落实。

(3)不认真落实执行党委会议决策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科室,院纪委给予当事人严肃问责或上报上级党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