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6 来源: 浏览次数:5666
关于印发《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部、各科室:
《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8月5日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支部及科室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太和县中医院委员会
2022年8月6日
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中层干部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的管理监督机制,严格干部聘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含股级)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提拔任用中层(含股级)干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单位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原则上须是本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二)担任单位中层干部(含股级)应有5年以上本单位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四)上年度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五)学历、职称、年龄资格条件:
1、行政、后勤等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
(3)具有与岗位相应的专业特长。
2、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副职不超过 45 周岁;
3、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 45 周岁,副职不超过 40 周岁。
4、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或第一学历本科、获得护师资格 4 年及以上;
(2)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
5、行政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病案管理科、药剂科等与医疗质量紧密相关科室的中层干部选拔,应充分考虑专业对口及管理专职人员配备。
(六)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含股级),不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任职资格中第(一)、(二)、(五)款限制,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现任中层干部参与轮岗交流或竞聘其他管理岗位者,任期考核称职及以上,不受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任职资格中第(五)款条件限制,但需经党委研究决定。
第八条 在院办、党办、组织、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原则上须为中共党员。
第九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要求。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含股级)干部: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三)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提拔任用的。
第三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选拔本单位中层干部(含股级),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组织选拔一般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具体程序要求。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一般经过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太和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担任中层干部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由党委组织任期考核。
第四章 任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实行轮岗制度。轮岗一般是指在同一工作单位的内设股室科室之间有计划的职位轮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轮岗对象:
(一)行政职能科室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6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特殊科室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轮岗年限;在人事、财务、纪检、药品、耗材、后勤、采购、基建、设备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3年的,原则上应轮岗交流,最长任期不得超过6年;正、副职累计任职满9年的必须进行轮岗。科室护士长在一个科室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
(二)因工作需要轮岗的;
(三)通过轮岗能够更好地发挥干部特长的;
(四)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第十六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含股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中确认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重大事故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含股级)在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中被确定基本称职等次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干部辞职,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退出机制
(一)任职最高年龄
1、临床、医技及行政职能部门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3周岁,原则上到龄不再从事科室行政管理工作。临床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术主任,主要负责科室医疗及学术研究工作,享受原职务待遇。
2、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二)在任中层干部任期考核合格以上的,因为年龄问题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者,由医院统一安排岗位,享受相应岗位中层干部待遇;任期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不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中层干部述职评议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层干部述职评议考核制度,由院党委负责中层干部述职评议考核的组织工作,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等部门协助完成。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院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使考核工作更具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中层干部每年须向党委述职述责述廉。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考核坚持“三级考核、整体评价,群众公认、注重实际,连续评优、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情况,重点考核其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党建工作。考核采取中层干部民主评议测评、院级领导考核与自我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形式。(一)平时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进行的日常性考核,医院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等形式,了解考核中层管理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一般按照季度实施,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二)年度考核是指以岗位目标责任为依据,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中层管理者年度述职评议结果进行的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凡在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作风建设上存在问题的中层干部一般不得评为优秀,并视情况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任期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调动、任期届满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考核中,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时不胜任票达30%以上,经检查不存在人为因素的应视为不称职,予以免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 20%以上的要给予谈话提醒,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是中层干部任免、奖惩和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评议中发现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和告诚。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干部,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应及时进行查处并视情况进行调整。确定考核档次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同级干部的15%。
第二十八条 干部本人对考核或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得到组织反馈意见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向本人作出回复。
第六章 中层干部奖励激励机制及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十九条 奖励机制。在年度工作中或在重大任务中表现突出的中层干部,党委可适时进行嘉奖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对于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让广大干部想干愿干积极干,提升工作精气神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强中层干部素质教育培训。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把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岗位的需要和干部自身的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按需施教,有的放失。坚持重点培训与干部轮训相结合,中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每年对全院干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集中轮训和短期培训。
对党政干部,要以加强党性教育、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着力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职工和群众信得过、善于推动科室发展的党政干部队伍(由两办制订计划,组织实施);
对专业技术人员中层干部,要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培训,努力培养一支善于推动学科发展和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管理创新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由医务科、护理部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二)中层干部原则上实行竞聘上岗机制。为正确地倡导人与人之间比德、比才、比勤奋、比实绩,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实行竞聘上岗机制,鼓励干部之间开展适度、有序的竞争,以实绩求生存,以竞争求发展。准确把握轮岗交流竟争上岗的原则和要求,统筹安排方案制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每个环节、每个步骤,精心组织,确保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具体由党委牵头,组织人事室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先进典型选树宣传。注重示范激励,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作用、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作用,推动全院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大力挖掘我院敢于担当作为的先进干部,将选树焦点对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涌现出来的典型案例,激发和增强全院崇尚实干、敢于担当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典型宣传走深走心走实,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树立更多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身边楷模。
第三十一条 容错纠错机制。为充分调动中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为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作保障,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容错纠错之“错”并非是指行为本身违法违纪,而是指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甚至造成一定损失。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由个人申诉,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经党委会议研究,进行容错纠错,给予免责。
(一)性质方面必须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而且没有为自己、他人、科室获取私利。
(二)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失误或错误。
(三)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或者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或错误。除此以外,还应包括在加强基层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重大项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出现失误或错误。
(四)结果方面表现为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甚至造成一定损失,对于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者挽回损失。
对于触犯“道德底线、法律红线、政治和党纪高压线”的错误者,不但不能“容”,还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室主任对书记、院长负责,接受分管领导管理,对科室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护士长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除接受相关职能科室的管理外,行政上对科室主任负责。
第三十一条 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第三十二条 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第三十三条 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业务决策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规划、新业务开展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柜应配套措施,对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协调科室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管理权。在遵照医院相关管理原则前提下,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的考评权,享有本科室人员职务职级晋升的推荐权。
第三十七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经济分配权。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数量与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拟定科室人员的二级经济分配方案,经科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含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管理权,负责制定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九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护士长享有本科护理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职能。负责制定科内护理业务学习计划、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护理带教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本科护理人员送出进修、实习推荐权。
第四十一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第四十二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消毒灭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建立健全科室组织管理机构,成立科务委员会,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工作人员代表共3-5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本科学科发展规划,落实目标管理中工作计划,讨论决定二级分配方案及其权限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十四条 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干部岗位津贴以及量化绩效考核。
第八章 中层干部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中层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部署,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十六条 坚持院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中层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政廉政,尽职尽责,求实务实,努力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第四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要始终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医院交付的各项指令性工作。凡院部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部署的工作,必须无条件执行、不折不扣落实、按时如质完成,坚决杜绝"中梗阻"现象,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对于执行不力的中层干部,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及时在本科室传达院部各种会议精神,及时学习和贯彻落实医院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五十条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锤炼扎实、高效、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同心协力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科室负责人在抓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科室管理上,根据医院规定每月做好科室计划、科室经济工作运行报告、科室医保病人分析以及其它医院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一条 要加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培育学习型人生。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并遵守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由、行程、期限,未经党委书记、院长批准严禁擅自外出。具体请假报告制度如下∶
(一)因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的外出,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外出,回院后须销假,请假手续交党委办公室、院办备案。
(二)公务外出,必须按规定提交请假手续,或在钉钉上请假。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请假手续交党委办公室、院办备案。
(三)非公务原因的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节假日外出,应提前将个人行程等情况报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手续交党委办公室、院办备案。
(五)不履行正常请假报告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自外出者视同旷工处理,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六)中层干部外出之前要安排好本科室的各项工作,明确临时负责人,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七)因擅自外出对本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按干部问责制予以处理。
(八)必须服从分管领导的工作安排,严格执行逐级申请汇报制度及审批制度,掌握好科室绩效工资的分配,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不参与科室量化绩效分配。
第五十条 中层干部必须保持手机 24小时畅通,做到下情上传,保持与院领导通讯通畅。
第五十三条 作为科室行政与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层干部应以身作则,讲奉献求实效,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严格服从医院的各项工作安排,配合好医院职能部门每周的医疗质量检查,做好反馈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毫无条件的配合职能部门的检查,有事不在者,必须履行请销假程序。
第五十四条 严格会议纪律。对院部组织召开的会议,要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根据会议情况,要事先向党委书记或院长请假。
第五十五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私收费,严禁收受红包、回扣,严禁擅自接受药品、器械等商家邀请参加其组织的各种名目的学术会议、外出考察等活动,认真严格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
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七条 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院党委及其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全院职工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太和县中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起施行。
关于印发《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部、各科室:
《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8月5日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支部及科室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太和县中医院委员会
2022年8月6日
太和县中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中层干部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的管理监督机制,严格干部聘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含股级)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提拔任用中层(含股级)干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单位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原则上须是本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二)担任单位中层干部(含股级)应有5年以上本单位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四)上年度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五)学历、职称、年龄资格条件:
1、行政、后勤等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
(3)具有与岗位相应的专业特长。
2、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副职不超过 45 周岁;
3、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 45 周岁,副职不超过 40 周岁。
4、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或第一学历本科、获得护师资格 4 年及以上;
(2)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
5、行政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病案管理科、药剂科等与医疗质量紧密相关科室的中层干部选拔,应充分考虑专业对口及管理专职人员配备。
(六)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含股级),不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任职资格中第(一)、(二)、(五)款限制,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现任中层干部参与轮岗交流或竞聘其他管理岗位者,任期考核称职及以上,不受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任职资格中第(五)款条件限制,但需经党委研究决定。
第八条 在院办、党办、组织、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原则上须为中共党员。
第九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要求。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含股级)干部: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三)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提拔任用的。
第三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选拔本单位中层干部(含股级),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组织选拔一般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具体程序要求。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一般经过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太和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担任中层干部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由党委组织任期考核。
第四章 任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实行轮岗制度。轮岗一般是指在同一工作单位的内设股室科室之间有计划的职位轮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轮岗对象:
(一)行政职能科室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6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特殊科室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轮岗年限;在人事、财务、纪检、药品、耗材、后勤、采购、基建、设备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3年的,原则上应轮岗交流,最长任期不得超过6年;正、副职累计任职满9年的必须进行轮岗。科室护士长在一个科室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
(二)因工作需要轮岗的;
(三)通过轮岗能够更好地发挥干部特长的;
(四)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第十六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含股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中确认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重大事故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含股级)在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中被确定基本称职等次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干部辞职,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退出机制
(一)任职最高年龄
1、临床、医技及行政职能部门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3周岁,原则上到龄不再从事科室行政管理工作。临床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术主任,主要负责科室医疗及学术研究工作,享受原职务待遇。
2、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二)在任中层干部任期考核合格以上的,因为年龄问题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者,由医院统一安排岗位,享受相应岗位中层干部待遇;任期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不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中层干部述职评议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层干部述职评议考核制度,由院党委负责中层干部述职评议考核的组织工作,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等部门协助完成。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院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使考核工作更具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中层干部每年须向党委述职述责述廉。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考核坚持“三级考核、整体评价,群众公认、注重实际,连续评优、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情况,重点考核其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党建工作。考核采取中层干部民主评议测评、院级领导考核与自我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形式。(一)平时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进行的日常性考核,医院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等形式,了解考核中层管理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一般按照季度实施,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二)年度考核是指以岗位目标责任为依据,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中层管理者年度述职评议结果进行的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凡在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作风建设上存在问题的中层干部一般不得评为优秀,并视情况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任期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调动、任期届满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考核中,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时不胜任票达30%以上,经检查不存在人为因素的应视为不称职,予以免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 20%以上的要给予谈话提醒,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是中层干部任免、奖惩和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评议中发现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和告诚。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干部,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应及时进行查处并视情况进行调整。确定考核档次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同级干部的15%。
第二十八条 干部本人对考核或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得到组织反馈意见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向本人作出回复。
第六章 中层干部奖励激励机制及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十九条 奖励机制。在年度工作中或在重大任务中表现突出的中层干部,党委可适时进行嘉奖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对于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让广大干部想干愿干积极干,提升工作精气神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强中层干部素质教育培训。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把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岗位的需要和干部自身的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按需施教,有的放失。坚持重点培训与干部轮训相结合,中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每年对全院干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集中轮训和短期培训。
对党政干部,要以加强党性教育、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着力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职工和群众信得过、善于推动科室发展的党政干部队伍(由两办制订计划,组织实施);
对专业技术人员中层干部,要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培训,努力培养一支善于推动学科发展和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管理创新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由医务科、护理部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二)中层干部原则上实行竞聘上岗机制。为正确地倡导人与人之间比德、比才、比勤奋、比实绩,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实行竞聘上岗机制,鼓励干部之间开展适度、有序的竞争,以实绩求生存,以竞争求发展。准确把握轮岗交流竟争上岗的原则和要求,统筹安排方案制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每个环节、每个步骤,精心组织,确保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具体由党委牵头,组织人事室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先进典型选树宣传。注重示范激励,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作用、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作用,推动全院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大力挖掘我院敢于担当作为的先进干部,将选树焦点对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涌现出来的典型案例,激发和增强全院崇尚实干、敢于担当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典型宣传走深走心走实,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树立更多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身边楷模。
第三十一条 容错纠错机制。为充分调动中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为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作保障,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容错纠错之“错”并非是指行为本身违法违纪,而是指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甚至造成一定损失。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由个人申诉,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经党委会议研究,进行容错纠错,给予免责。
(一)性质方面必须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而且没有为自己、他人、科室获取私利。
(二)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失误或错误。
(三)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或者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或错误。除此以外,还应包括在加强基层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重大项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出现失误或错误。
(四)结果方面表现为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甚至造成一定损失,对于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者挽回损失。
对于触犯“道德底线、法律红线、政治和党纪高压线”的错误者,不但不能“容”,还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室主任对书记、院长负责,接受分管领导管理,对科室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护士长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除接受相关职能科室的管理外,行政上对科室主任负责。
第三十一条 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第三十二条 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第三十三条 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业务决策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规划、新业务开展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柜应配套措施,对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协调科室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管理权。在遵照医院相关管理原则前提下,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的考评权,享有本科室人员职务职级晋升的推荐权。
第三十七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经济分配权。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数量与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拟定科室人员的二级经济分配方案,经科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含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管理权,负责制定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九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护士长享有本科护理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职能。负责制定科内护理业务学习计划、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护理带教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本科护理人员送出进修、实习推荐权。
第四十一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第四十二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消毒灭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建立健全科室组织管理机构,成立科务委员会,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工作人员代表共3-5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本科学科发展规划,落实目标管理中工作计划,讨论决定二级分配方案及其权限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十四条 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干部岗位津贴以及量化绩效考核。
第八章 中层干部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中层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部署,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十六条 坚持院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中层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政廉政,尽职尽责,求实务实,努力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第四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要始终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医院交付的各项指令性工作。凡院部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部署的工作,必须无条件执行、不折不扣落实、按时如质完成,坚决杜绝"中梗阻"现象,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对于执行不力的中层干部,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及时在本科室传达院部各种会议精神,及时学习和贯彻落实医院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五十条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锤炼扎实、高效、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同心协力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科室负责人在抓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科室管理上,根据医院规定每月做好科室计划、科室经济工作运行报告、科室医保病人分析以及其它医院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一条 要加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培育学习型人生。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并遵守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由、行程、期限,未经党委书记、院长批准严禁擅自外出。具体请假报告制度如下∶
(一)因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的外出,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外出,回院后须销假,请假手续交党委办公室、院办备案。
(二)公务外出,必须按规定提交请假手续,或在钉钉上请假。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请假手续交党委办公室、院办备案。
(三)非公务原因的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节假日外出,应提前将个人行程等情况报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手续交党委办公室、院办备案。
(五)不履行正常请假报告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自外出者视同旷工处理,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六)中层干部外出之前要安排好本科室的各项工作,明确临时负责人,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七)因擅自外出对本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按干部问责制予以处理。
(八)必须服从分管领导的工作安排,严格执行逐级申请汇报制度及审批制度,掌握好科室绩效工资的分配,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不参与科室量化绩效分配。
第五十条 中层干部必须保持手机 24小时畅通,做到下情上传,保持与院领导通讯通畅。
第五十三条 作为科室行政与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层干部应以身作则,讲奉献求实效,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严格服从医院的各项工作安排,配合好医院职能部门每周的医疗质量检查,做好反馈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毫无条件的配合职能部门的检查,有事不在者,必须履行请销假程序。
第五十四条 严格会议纪律。对院部组织召开的会议,要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根据会议情况,要事先向党委书记或院长请假。
第五十五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私收费,严禁收受红包、回扣,严禁擅自接受药品、器械等商家邀请参加其组织的各种名目的学术会议、外出考察等活动,认真严格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
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七条 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院党委及其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全院职工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太和县中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