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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和县中医院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3  来源:  浏览次数:2540

关于印发《太和县中医院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太和县中医院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太和县中医院委员会

2022年2月22日



太和县中医院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保证志愿者队伍素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医院志愿者服务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定义

志愿者是指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资源,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时间、技能等,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群众,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有一定专业性、技能性、爱心性服务活动的人。

第三条  志愿服务原则

(一)坚持以奉献爱心、服务患者、服务群众为主题,始终把公益性放在首位,充分体现志愿医疗服务无偿、利他的基本要求。

(二)坚持全面动员、广泛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志愿者队伍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广泛动员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成为医疗服务志愿者;二是广泛动员在院进修、规培、实习学员及社会实践大学生投身“志愿服务活动”;三是进行社会招募热心服务,乐意投入健康推进工作的义工。

(三)坚持自愿参与和社会倡导相结合,既尊重广大志愿者参与志愿医疗服务的意愿,又强调志愿者的社会责任,努力扩大“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覆盖面,增强活动的影响力。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条 医院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志愿者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团委办公室,由院团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医院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使用和服务活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为志愿者配发标识和证件;

(二)组织和指导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招募、登记、培训、服务记录、考核、表彰等工作,发布志愿服务相关信息;

(四)对志愿服务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筹集、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公布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详细内容,并告知在从事志愿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志愿服务标志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其他非志愿服务的活动。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隐私等信息保密,未经医务社工、志愿者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

(一)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由志愿者引导病人或家属,协助办理相关入、出院手续,陪送入院病人至相关病区;

(二)温馨服务在门诊,由志愿者为门急诊患者提供包括导诊、分诊、预约诊疗、健康教育等服务;发放医院宣传资料;

(三)贴心服务在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陪同检查、咨询、费用查询、健康教育、阅读报刊杂志等服务;

(四)收集信息,对于工作中接触到的患者意见和建议提供给医院相关部门;

(五)传播医院文化,体现人文关怀,树立医院形象;

(六)开展“戒烟控烟”、“卫生保洁”、“义务献血”等主题性活动志愿医疗服务;

(七)组织各类医疗服务志愿者积极参加义诊、高血压病日、爱眼日、爱耳日等一系列主题性活动,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宣传、诊疗、法务等志愿服务。

(八)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大型活动等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招募、遴选

(一)志愿者招募:自愿参与是志愿服务的前提,因此医院在招募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原则,吸引有爱心、有责任感并有服务意愿的个人或团体,使其加入到志愿者组织,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投入服务。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60周岁,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有强烈的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意愿,不追求物质报酬或其他任何私利;

3、富有责任感,愿尽个人力所能及,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甘于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和经验;

4、具备从事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身体健康;

5、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愿意与他人合作;

6、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既往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二)志愿者遴选:志愿者在递交“太和县中医院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至院团委办公室后,院团委现场对报名者进行面试和遴选,面试中工作人员需要关注以下方面:是否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投入与热心的程度、大致的态度与情绪反应、对于医院和岗位的关注点、其他兴趣与爱好、适应性、成熟度与稳定度、自信程度、是否有所隐瞒、之前工作和志愿工作的时间模式、申请理由、偏好的工作类型;对通过面试、遴选的志愿者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注册,纳入医院志愿者队伍。

第十二条  培训、考核:医院针对志愿者培训实施常态化培训管理,每年针对新申请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落实培训,让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项目介绍、志愿者管理体系和志愿服务应急事件处理等内容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太和县中医院志愿服务证书》,提高志愿服务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水平。

积极与社会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对接,努力把医院志愿者服务队员培养成社会上高素质的志愿者服务队员,以适应院内外及社会各类志愿服务开展。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积极倡导社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到我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但要按照医院志愿服务办公室工作安排统一开展活动,同时要严格遵守医院制度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医院开展服务,除了要对病人及其家属负责以外,更要对医院负责。医院从整体观的视角出发,结合志愿服务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记录、志愿督导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积分

(一)医院依据国家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志愿服务积分制,充分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对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接受志愿服务培训等信息进行登记,完善医院志愿服务体系。

(二)《太和县中医院志愿服务证书》由医院志愿者管理领导小组予以发放。春、秋季节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次积1分;夏、冬季节及雨、雪天气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次积2分。

(三)每次志愿活动结束后,由志愿服务部门予以认定并落实服务积分记录,医院志愿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核实、登记服务信息。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十七条 设立志愿服务经费,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团费收缴;

(二)医院支持;

(三)财政支持;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

(二)宣传志愿服务理念;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损害的志愿者;

(五)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团体、优秀志愿者;

(六)为志愿者制作特殊的服装、胸章等;

(七)在志愿服务期间提供交通、误餐保障;

(八)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专项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及志愿者的交通、误餐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医院结合服务效果、民主选举结果等因素,评选年度内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体(含党支部、团支部、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宣传志愿服务先进事迹。

第二十二条  参与医院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根据志愿服务积分可享受我院“健康体检中心”优惠政策,年度内综合志愿服务积分超60分的志愿者可获得体检套餐一次。免费体检后扣除60分所剩积分,可根据后续志愿服务次数累加。

社会志愿者来我院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的享受同等积分体检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共青团太和县中医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太和县中医院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太和县中医院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太和县中医院委员会

2022年2月22日



太和县中医院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保证志愿者队伍素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医院志愿者服务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定义

志愿者是指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资源,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时间、技能等,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群众,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有一定专业性、技能性、爱心性服务活动的人。

第三条  志愿服务原则

(一)坚持以奉献爱心、服务患者、服务群众为主题,始终把公益性放在首位,充分体现志愿医疗服务无偿、利他的基本要求。

(二)坚持全面动员、广泛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志愿者队伍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广泛动员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成为医疗服务志愿者;二是广泛动员在院进修、规培、实习学员及社会实践大学生投身“志愿服务活动”;三是进行社会招募热心服务,乐意投入健康推进工作的义工。

(三)坚持自愿参与和社会倡导相结合,既尊重广大志愿者参与志愿医疗服务的意愿,又强调志愿者的社会责任,努力扩大“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覆盖面,增强活动的影响力。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条 医院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志愿者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团委办公室,由院团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医院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使用和服务活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为志愿者配发标识和证件;

(二)组织和指导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招募、登记、培训、服务记录、考核、表彰等工作,发布志愿服务相关信息;

(四)对志愿服务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筹集、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公布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详细内容,并告知在从事志愿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志愿服务标志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其他非志愿服务的活动。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隐私等信息保密,未经医务社工、志愿者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

(一)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由志愿者引导病人或家属,协助办理相关入、出院手续,陪送入院病人至相关病区;

(二)温馨服务在门诊,由志愿者为门急诊患者提供包括导诊、分诊、预约诊疗、健康教育等服务;发放医院宣传资料;

(三)贴心服务在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陪同检查、咨询、费用查询、健康教育、阅读报刊杂志等服务;

(四)收集信息,对于工作中接触到的患者意见和建议提供给医院相关部门;

(五)传播医院文化,体现人文关怀,树立医院形象;

(六)开展“戒烟控烟”、“卫生保洁”、“义务献血”等主题性活动志愿医疗服务;

(七)组织各类医疗服务志愿者积极参加义诊、高血压病日、爱眼日、爱耳日等一系列主题性活动,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宣传、诊疗、法务等志愿服务。

(八)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大型活动等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招募、遴选

(一)志愿者招募:自愿参与是志愿服务的前提,因此医院在招募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原则,吸引有爱心、有责任感并有服务意愿的个人或团体,使其加入到志愿者组织,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投入服务。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60周岁,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有强烈的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意愿,不追求物质报酬或其他任何私利;

3、富有责任感,愿尽个人力所能及,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甘于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和经验;

4、具备从事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身体健康;

5、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愿意与他人合作;

6、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既往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二)志愿者遴选:志愿者在递交“太和县中医院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至院团委办公室后,院团委现场对报名者进行面试和遴选,面试中工作人员需要关注以下方面:是否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投入与热心的程度、大致的态度与情绪反应、对于医院和岗位的关注点、其他兴趣与爱好、适应性、成熟度与稳定度、自信程度、是否有所隐瞒、之前工作和志愿工作的时间模式、申请理由、偏好的工作类型;对通过面试、遴选的志愿者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注册,纳入医院志愿者队伍。

第十二条  培训、考核:医院针对志愿者培训实施常态化培训管理,每年针对新申请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落实培训,让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项目介绍、志愿者管理体系和志愿服务应急事件处理等内容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太和县中医院志愿服务证书》,提高志愿服务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水平。

积极与社会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对接,努力把医院志愿者服务队员培养成社会上高素质的志愿者服务队员,以适应院内外及社会各类志愿服务开展。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积极倡导社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到我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但要按照医院志愿服务办公室工作安排统一开展活动,同时要严格遵守医院制度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医院开展服务,除了要对病人及其家属负责以外,更要对医院负责。医院从整体观的视角出发,结合志愿服务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记录、志愿督导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积分

(一)医院依据国家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志愿服务积分制,充分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对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接受志愿服务培训等信息进行登记,完善医院志愿服务体系。

(二)《太和县中医院志愿服务证书》由医院志愿者管理领导小组予以发放。春、秋季节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次积1分;夏、冬季节及雨、雪天气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次积2分。

(三)每次志愿活动结束后,由志愿服务部门予以认定并落实服务积分记录,医院志愿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核实、登记服务信息。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十七条 设立志愿服务经费,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团费收缴;

(二)医院支持;

(三)财政支持;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

(二)宣传志愿服务理念;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损害的志愿者;

(五)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团体、优秀志愿者;

(六)为志愿者制作特殊的服装、胸章等;

(七)在志愿服务期间提供交通、误餐保障;

(八)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专项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及志愿者的交通、误餐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医院结合服务效果、民主选举结果等因素,评选年度内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体(含党支部、团支部、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宣传志愿服务先进事迹。

第二十二条  参与医院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根据志愿服务积分可享受我院“健康体检中心”优惠政策,年度内综合志愿服务积分超60分的志愿者可获得体检套餐一次。免费体检后扣除60分所剩积分,可根据后续志愿服务次数累加。

社会志愿者来我院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的享受同等积分体检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共青团太和县中医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