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和县中医院新入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1 来源: 浏览次数:2593
关于印发《太和县中医院新入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太和县中医院新入职人员管理办法》已经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太和县中医院新入职人员管理办法
中共太和县中医院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太和县中医院新入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新入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规范员工试用期管理及考核,确保员工转正考核工作规范、有效、有章可循,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岗前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必须参加医院统一组织的岗前教育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医德医风、礼仪礼貌服务意识,以及医院各类规章制度、院感知识、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保政策等。
第三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硕士研究生试用期3个月;大学本科生、专科生试用期12个月。以上学历均指当次招录规定应具有的学历学位。
第四条 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护理、影像检验、药剂等)须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相应层次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的岗位要求,方可进行考核转正。
第五条 试用期内,因工作失职受到党纪政纪等处分者,视情况予以延迟转正或辞退。
第六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医院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和《服务期协议》,双方全面履行合同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按照合同与协议中的规定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及大学本科生自入院之日起,试用期工资待遇依据《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执行;大学专科生试用期工资1600元/月。
第八条 新入职人员,试用期内不享受绩效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绩效工资按照医院、科室等绩效考核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入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两次未考取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卫生资格证的,考核为不合格,予以解聘。
第十条 新入职人员按照我院现行标准自起薪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公积金等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入职高层次人才或学科带头人、调入人员等相关待遇由党委会会议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既往入职没有明确转正或薪酬待遇的,参照本文件规定,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工勤人员、退伍军人按照相关部门文件及劳动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所在科室绩效考核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院组织人事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太和县中医院新入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太和县中医院新入职人员管理办法》已经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太和县中医院新入职人员管理办法
中共太和县中医院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太和县中医院新入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新入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规范员工试用期管理及考核,确保员工转正考核工作规范、有效、有章可循,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岗前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必须参加医院统一组织的岗前教育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医德医风、礼仪礼貌服务意识,以及医院各类规章制度、院感知识、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保政策等。
第三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硕士研究生试用期3个月;大学本科生、专科生试用期12个月。以上学历均指当次招录规定应具有的学历学位。
第四条 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护理、影像检验、药剂等)须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相应层次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的岗位要求,方可进行考核转正。
第五条 试用期内,因工作失职受到党纪政纪等处分者,视情况予以延迟转正或辞退。
第六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医院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和《服务期协议》,双方全面履行合同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按照合同与协议中的规定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及大学本科生自入院之日起,试用期工资待遇依据《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执行;大学专科生试用期工资1600元/月。
第八条 新入职人员,试用期内不享受绩效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绩效工资按照医院、科室等绩效考核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入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两次未考取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卫生资格证的,考核为不合格,予以解聘。
第十条 新入职人员按照我院现行标准自起薪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公积金等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入职高层次人才或学科带头人、调入人员等相关待遇由党委会会议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既往入职没有明确转正或薪酬待遇的,参照本文件规定,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工勤人员、退伍军人按照相关部门文件及劳动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所在科室绩效考核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院组织人事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