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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 -——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发布日期:2020-04-25 浏览次数:629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二、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以上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四、职业病病人享有哪些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五、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劳动者怀疑自己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可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日照市人民医院为日照市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在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接收回执,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材料不全的,将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事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补正材料。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后,会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职业病鉴定通过组织专家召开鉴定会的形式进行。专家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职业病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专家组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